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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顺位规则

担保物权顺位规则

担保物权的顺位规则主要涉及当同一财产上存在多个担保物权时,债权人实现债权的顺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下是担保物权顺位规则的要点:

1. 当事人约定 :

如果有明确约定,债权人应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2. 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 :

如果债务人自己提供了物的担保,债权人应当首先对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3. 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 :

如果由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债权人可以选择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或者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4. 抵押权清偿顺序 :

已登记的抵押权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已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

未登记的抵押权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5. 法定担保物权优先 :

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质权,如果动产被留置,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6. 其他注意事项 :

如果同一债权上存在多个担保物,应先就顺序在先的债权行使担保物权。

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或抵押权顺位,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除非其他担保人承诺继续提供担保。

以上规则构成了担保物权顺位的基本框架,确保了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时能够按照既定的顺序公平地实现债权。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规则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和最新的法律解释有所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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