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账损失的确认条件
1. 债务人破产或撤销 :
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2. 债务人死亡或失踪 :
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3. 债务人逾期未清偿 :
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债务,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
4. 债务重组或法院批准 :
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款项。
5. 不可抗力因素 :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收回的款项。
6. 其他条件 :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确认坏账损失时,企业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
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公告;
诉讼案件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被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公安机关等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会计上确认坏账损失时,还需满足以下准则:
贷款及应收款项已经严重拖欠,可能损失可以肯定;
可能损失的已经发生;
可能损失的定量评估。
确认坏账损失后,企业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应的坏账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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