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
促进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提升,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适用于在职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等。
2. 继续教育任务 :
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新理论、新技术、新知识、新方法的教育。
提供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和晋职的培训。
培养专业技术骨干和学科带头人。
3. 继续教育形式 :
包括进修班、研修班、学术讲座、学术交流、考察等。
4. 权利和义务 :
专业技术人员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学习时间不少于90学时,可累计计算。
接受继续教育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
5.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
通过特定考试可折算为继续教育学分。
继续教育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未按时完成学分的会计人员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补学。
6. 管理体制 :
继续教育实行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投入机制。
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
7. 其他注意事项 :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是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评定资格的重要条件。
以上信息根据您提供的日期,以最新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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